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在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那么,什么是提存,什么是提存公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哪些物品可以提存?近日,笔者来到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进行咨询,这里的公证员 给我们做出了解释。
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但因债权人或法定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负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法定的提存机关,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三、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四、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提存制度的建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障经济安全。在债务人依合同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通过提存,债务人将其应交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此代替应向债权人所为的给付,可以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烦恼,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一项有效措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