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对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以上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1、口头申请。申请人可在县政府或政府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表》(公民填表一,法人填表二)后,可以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方式向县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办理复议的机构申请,提交时,请在信封、传真件的左上角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地址:陇县东大街75号政府机关大院
收信人: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721200
四、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代表县政府受理和审理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凡按规定可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
联系电话:0917—4608769
传 真:0917—4601006
电子邮件:fzb4608769@163.com
办公地址:陇县东大街75号政府大院内
邮政编码:7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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