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10-23 | 浏览:6576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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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打击违法、保护合法的原则,正确处理化解、稳控和依法处理的辩证关系,做到法治教育与打击处罚相结合、依法处理和预防疏导相结合。 《意见》中还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案件管辖和刑事速裁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意见》指出,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依法表达诉求,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经劝阻、教育、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和行政处罚,并对在信访活动中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罪、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做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意见》还指出,信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领导人驻地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的,经教育、训诫、行政拘留后仍非访缠访闹访的,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处理。 这个《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在信访活动中理性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逐级反映问题,切勿以身试法。否则,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