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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1-14 | 浏览:3471次 ]

来源:宝鸡日报(2015年1月13日第9版 记者 韩强娃

民告官,见不着官,或只见到其代理律师的事在新年将成为历史。日前,我市率先在全省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中,要求 10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出庭应诉。不出庭要向上级机关说明理由,年终考核也要受到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方面没有硬性规定哪些案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得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时,“民见不到官”。我市出台《规定》就是解决原告见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问题,并就哪类行政诉讼案件单位“一把手”要出庭应诉予以明确,对拒不出庭的将追究责任。
据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主要有 10类(附文后)。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需报请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在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可以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庭纪律的,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五类情形,人民法院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规定》将于 2015年 5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