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需要公权部门带头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1-14 | 浏览:2439次 ] |
| 来源:宝鸡日报(2015年1月13日第五版)作者: 风 帆 1月 6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刊登了两则消息,一则是江苏籍 70多岁男子李立胜经过 20年追索,最近终于在《人民日报》监督之后,从黑龙江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 115万元的国家赔偿。拿到这笔钱,他立马汇给了20年前跟他干活的农民工兄弟——这是拖欠他们的工资。但法院判决的、也已经拖了 20年的另一笔欠款 90万元却还是没有着落。 70多岁的李立胜和老伴为讨债,在黑龙江省黑河市靠捡垃圾为生已经 20个年头,从没有回过家,今年还是回不去。 另一则是河南省泌阳县一些群众写信反映当地县政府和驻马店、泌阳两级水利部门给《人民日报》的答复“有敷衍之嫌”。起因是当地一个“豆腐渣水坝”导致水库严重渗水,给下游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个别群众家里甚至出现墙体开裂、倒塌等状况,但当地政府部门却告诉群众“不必担心”。 看了这两则消息,笔者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实话,这样的事件在过去并不鲜见,但是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由这样的事情继续上演,就显得与整个社会诉求格格不入,因而也就格外让人痛心。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法治建设标定了里程碑。2015年新年钟声敲响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再次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的新常态。但是很显然,还有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公权部门的官员并没有自觉适应这一新变化,依然在用老思维处理问题。上述两则新闻就是例证。他们或者有法不依,或者该为不为,都不符合法治社会对公权部门的基本要求。 那么,公权部门如何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新要求呢?我觉得就是要真正确立法治思维。万事开头难,其实就是难在“头”上。“头”上的问题不解决,头疼医脚,肯定治不了病。只有先把“头”的问题解决了,才能处理好“身子”怎么摆、“腿”往哪里去的问题。这个“头”,就是公权部门,就是公权部门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公权部门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仅会让法律丧失尊严,政府失信于民,更可怕的是会带来整个社会风气的蜕化,会使戾气、邪气上升。但是,我们注意到,一些公权部门,或者说一些拥有公权的官员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现实社会中,为所欲为、随意发号施令者有之;该为不为、任由侵害百姓利益者有之。这些部门和官员中不少已经违背了法律,但就是因为他们受权力护佑,导致受到侵害的人反而敢怒不敢言,或者有冤无处诉。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首要任务是公权部门先要真正树立法治思维,把法治作为一切公务行为的底线,带头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权部门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还需要从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做起。在一些部门和领导眼里,发展经济、追求 GDP是大事,事关全局的重点工程是大事。在这些“大事”面前,老百姓的个人利益就是小事,就要给“大事”让位,就要靠边站。前些年,有一个地方政府公开宣称“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种不问是非黑白,一切以政绩需要为判断和处事依据的思想观和价值观,显然是和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的。如果任由这样的思想蔓延,法治建设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所以,在法治面前,应该没有大小事之分,没有官民之分,更不能因所谓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就去侵害百姓利益。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我们经常听到一些人“吐槽”,说某某单位随意安排节假日加班,却不依法发放假日工资,等等。诸如此类的事情都反映了这些单位领导法治思想的缺失。显然,长此以往,广大群众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就会动摇,就会影响当前依法治国新常态的确立。因此,公权部门或者领导干部只有真正从群众身边的事情做起,把法治思维贯穿到处理日常事务的各个环节,才能适应新形式,满足新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干事不出事,才能避免落入违法犯罪的“雷区”。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法治正在成为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在这种背景下,各级公权部门在处理问题、发号施令时,一定要少些“权大于法”的个人膨胀,多一些“守法如常”和对法治的敬畏,遇事依法了断,施政于法有据。这样,才能确保“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顺利推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