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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7-14 | 浏览:6525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12]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市办[2012]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镇、县级各部门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事项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遏制和减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工作过程。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

普遍关注的重要决策、重大规定、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以及大型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民主、法治、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定优先的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权责统一原则。

第四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从实际出发,做到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重大政策的建议部门、重大项目的报建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上级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相关单位要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县委维稳办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指导,督查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重大事项;

(二)事业单位改革重大事项中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等;

(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征用、搬迁、补偿、人员安置和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

(四)城市发展中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规定的重大调整;

(五)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商品及社会事业、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网点布局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的水电、矿产、旅游等重大开发项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

(七)自然灾害后的主要恢复重建项目,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检测方案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八)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九)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产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决策单位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主要分析评估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引发不稳定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

(三)可行性。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出台、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和不稳定问题,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可采取简易评估程序和重点评估程序,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决策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简易评估程序适用于评估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简易评估由责任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其他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进行,编写一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列入政策草案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革或活动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重点评估程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应当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对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决策,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

(二)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对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群众面较大的,应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全面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发生概率,矛盾冲突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

(四)确定风险等级。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承办部门通过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确定。

(五)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基本情况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和县委维稳办、县信访局。

(六)评估责任单位会同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委维稳办、县信访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形式。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照有关程序报送重大规定草案、重大项目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活动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作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八条 对于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对已经批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要全程动态跟踪,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密切监控运行情况,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具体责任和措施,及时发现和化解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条 县委维稳办、县信访局负责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矛盾问题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实行报备制度。作出决策后,责任主体单位要及时将评估报告送县监察局和县委维稳办备案。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上会前的审查把关。凡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风险评估和没有作出风险评估结论的,不予提交会议研究。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点项目风险评估的协调推进,制定重点项目风险评估实施和管理办法。

(三)涉及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搬迁安置、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重点领域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本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办法。

(五)县委维稳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设。

(六)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维稳办和县人劳局共同负责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绩效考核、行政问责和责任查究等具体工作,推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稳定问题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涉及到稳定风险评估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查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和县委维稳办、县检察院组织实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权责范围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和查究责任。

对应进行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评估责任主体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一律先停职,后调查。

第二十六条 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