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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5-14 | 浏览:2799次 ]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系统联动、快速反应”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③、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过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⑤、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1例死亡病例的;

③、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之间,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③、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后,会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2 指挥部设置

县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监察局、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管局、粮食局、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盐务局、水利局、畜产局等部门。各成员单位正职领导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2.3 指挥部职责

发布、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向县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药安委办)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决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有: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检查督办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处理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提出组成县政府事故调查组,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社会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会同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建联合调查组。

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4、县应急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分析汇总、报送及传递工作。

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7、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8、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9、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在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县水利局。参与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含药品)的储备,拟定供应方案。

12.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县卫生局。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县畜产局。负责兽药饲料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执法和畜禽生产的监管,负责奶源监管。负责组织对重大兽药饲料及畜产品和奶源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5、县粮食局。负责原粮、原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县民政局。参与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7、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8、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以及食品商标侵权和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

19、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管,参与因食品包装、经营工具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及技术鉴定等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接待组等八个工作组。

l、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处理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4、物资供应组:由县工信局牵头,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含药品),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党政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事故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主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专家咨询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8、接待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安排接待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3.应急保障

3.1医疗救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工信局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3.2人员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3.3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3.4物质和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3.5信息保障

建立陇县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技术平台,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6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3.7教育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食品消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4.报告与评估

4.1报告主体

县教体、农业、水利、工信、卫生、畜产、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粮食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4.2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4.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在1小时内立即向县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4.4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对事故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在2小时内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4.5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行使职责的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镇人员;

6、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6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7报告时间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8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部门之间通报。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特殊通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逐级上报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4.9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10事故分析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县级有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把事故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三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四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5.2.1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5指挥和协调

进入一级、二级响应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市、县(区)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5.6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

5.7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畜产、水产、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8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食品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到位,展开工作,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牵头或负责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适时组织救援演练,对方案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的应急救援方案应包括:

1、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人员、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重大事件。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