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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见义勇为有了“双保险”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7-14 | 浏览:2411次 ]


近日,我县在实施“一元民生保险”工作中,把“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纳入保险范畴,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使对见义勇为行为在基础基金奖励救助的基础上,又增添了一份保障力量。  

所谓一元民生保险,即县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为辖区内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每人每年1元保费标准集中统一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享受“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两项保险服务,所需保险费由县财政支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合约标准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致伤需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时,对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经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负部分按90%比例赔付;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保险公司对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按1%-100%的伤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最高达5万元。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县综治办负责对被保险人见义勇为进行认定,县民政局负责投保、理赔申报,县财政局负责保费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

“一元民生保险”的实施,将大大缓解见义勇为资金匮乏这一短板,有效提升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障能力,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