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相关法律法规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12-04 | 浏览:769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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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300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通过): 一是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二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三是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四是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两高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有12条,其中第一条中规定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理: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 2、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3、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