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制定《财产刑罚执行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3-30 | 浏览:6142次 ] |
为了贯彻落实好财产刑罚执行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由监所科起草制定了《财产刑罚执行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5条,涉及监督的对象、范围、期限、方式、手段、程序等方面,为规范财产刑罚执行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完善法律文书备案:该办法规定,法院在判决后应将刑事判决、裁定书包括单处财产刑罚判决、裁定书副本在送达院公诉部门审查的同时,抄送监所部门,监所部门收到判决、裁定后,建立监督台帐,对执行进度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后,县法院应及时将执行结案通知书送达监所部门备案。 规范监督流程:在《办法》中加附了《财产刑罚执行监督流程图》,对在财产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监所部门按照监督流程启动监督程序监督,对在执行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进行立案侦查;对未执行、执行不当、罚没款物未上缴、执行变更裁定不当等行为的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中执法不规范等行为的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通过完善的监督程序保障,使监督过程有章可循。 加强网络信息动态监督:《办法》实施后,县检察院利用县法院和财政局联网信息平台对财产刑罚执行款物收缴、上缴情况进行查询,每月30日监所到财政局上网查询,次月5日前财政局将县法院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明细表抄送我院监所部门,监所部门将明细表与判决、裁定书进行比对,监督法院罚没款物的上缴情况,实现了对法院罚没款物流向动态监督。 强化控申衔接处理:在财产刑罚执行监督中,监所部门加强与控申部门的衔接,通过发出告知书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和相关权利人告知其在财产刑罚执行方面的控告申诉权利,当被执行人或相关权利人认为财产刑罚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控申部门申诉,控申部门在收到控告或申诉后及时转监所部门审查,监所部门审查完毕后将审查结果反馈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向被执行人或相关权利人予以答复。(周原 赵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