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执法监督


浅谈基层检察院如何强化诉讼监督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9-26 | 浏览:5506次 ]

检察机关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大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诉讼监督,着力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如何顺应群众呼声,加强诉讼监督,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以下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从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两方面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诉讼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目标责任考核是工作的重要指挥棒,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了增加考核分值,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监督意识不强,把主要精力放在指控犯罪上,诉讼监督工作开展不够有力。三是不敢碰硬,怕影响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怕抗诉后得不到改判。四是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工作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好。

  二、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干警,没有一支诉讼监督意识强的检察队伍,就不能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因此,要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才能强化诉讼监督意识。要坚持把增强监督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质量效果意识,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既要依法、坚决,又要慎重、搞准;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跟踪监督,一盯到底,务求实效。

  二是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首先是敢于监督。从主观上强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强化责任,排除畏难情绪,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错误裁判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其次是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水平。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同步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干警主动发现问题、攻坚克难的能力。同时,在监督活动中注意认真落实和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证监督效果。同时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以期达成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我院在履行监督职能中,既加强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司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又针对发现的普遍共性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三是要突出监督重点。基层院应当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着力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生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

  四是营造良好的诉讼监督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把诉讼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项,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监督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开展调研,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五是理顺监督配合关系。注重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大协调力度,讲究工作方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个性问题,一般由主办业务部门通过直接联系、召开座谈会或协调会等形式,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协调有困难的,再由分管院领导出面帮助解决。对共性问题,由检察长出面与对方一把手联系,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商研究,以便达成共识,着力解决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