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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工作纪律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3-28 | 浏览:5237次 ]

公安干警“三条纪律”

  “三项纪律”是: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十个不准”

  “十个不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为了确保“十个不准”规定的刚性运行,《规定》列明了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

  检察人员“八条禁令”

  第一,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第二,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第三,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第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第五,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第六,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第七,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活动;第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