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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在检察环节破解“上访”难题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2-11 | 浏览:5539次 ]

作者:刘亚琴 杜晓敏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平稳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最基本、最重要的外部保障,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社会发展的大潮流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特别是“上访”问题已成为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难题,党中央审时度势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当前政法部门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基层检察院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站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最前沿,是矛盾的协调者、化解者。因此,化解“上访”难题,基层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上访问题引发的不仅仅是社会秩序问题,更引发群众对执法公信力产生质疑。针对近年来频发的上访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一些既存利益的触碰,引发的社会矛盾处理不及时,遗留问题演变为上访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职工下岗、房屋拆迁、土地补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可否认,有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化解矛盾能力不强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确实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问题,导致一些群众以此为由有理有据地进行上访;
  二、因考核标准不科学导致个别领导干部错位的政绩观和考核观是促使一些上访人员非正常上访的重要因素。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前提下,有些领导干部为了追求在自身任期内的“稳定”,片面追求政绩考核,试图用金钱平息上访人员,使其安居乐业之后放弃上访的念头,但欲壑难填,有些非访人员尝到甜头之后,更坚定了上访的想法,变本加厉地进行缠访、闹访、越级访,以求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以此获取更多的利益。
  三、信访接待及议事协调等制度不完善,特别是涉及多部门之间协调解决的问题,存在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有些上访群众反映自己所说的问题反映过后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常常是有人听,却无人管,最后演变为只有抱着闹大才能解决问题的想法进行“多头访”, 找了政府找人大,找了法院找检察院;坚持宁“上”勿“下”的原则,认为赴省访、进京访才能引起重视;更有甚者纠集其他上访人员在重大节日、重大会议、领导视察时进行群访、闹访。
  四、执法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析案说理不充分,造成当事人的误解及媒体的炒作,产生新的上访群体。例如:出于对刑事政策的考虑,对一些刑事和解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如不能很好地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不免会给当事人留下“钱可买罪”、“以罚代刑”、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的负面印象,尤其是对一些在当地影响较大、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特大案件,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难免会激化社会矛盾,产生“一呼百应”的群体性事件。
  五、“劝访”往往滞后于“上访”,是造成工作被动的重要因素。在化解上访问题时有些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不扎实,不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常常存在接到上级单位通知有本辖区内的上访人员进行非正常访时才知道亡羊补牢,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对非访人员进行劝访,为了完成领导交办的政治任务,被迫答应一些上访人员的一些无理要求。
  上访问题是社会的“顽疾”,但解决该问题却刻不容缓,尤其是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不能妥善解决,难保上访人员不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棋子,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针对以上产生上访问题的原因,要做到对症下药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公正廉洁执法是前提。司法的根本价值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执法的中心是办案,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主业,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在办案中落实到什么程度,社会矛盾就会化解到什么程度。只有真正将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融入到每起案件,每个当事人心中才能为解决无理闹访夯实坚实的事实基础。因此,作为基层检察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办案技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落实在执法办案过程中。
  二、建立健全由多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一个部门往往很难彻底解决该问题,作为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尤其是控申部门承担着接待上访的重要任务,对本辖区内来访人员情况明、底子清,且因长期工作历练,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因此,在化解上访难题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机制,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降低重复来访率。
  三、建立完善的来访登记制度和承诺答复制度,确保当事人有问必答,对案件进行的程序问题清楚、明了。检察机关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对来访人员的案件情况、个人信息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告知来访人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反映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或者解决到何种程度给予答复,欢迎来访人员进行监督,而来访人员也应当承诺在该时间段内也不得进行“多头访”、越级访,双方在明确权利、义务后,既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又有助于解决问题,节约社会成本。
  四、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机制。首先对多年久托不决的上访案件,或重特大案件组成由公、检、法、司及所涉单位共同出席的听证会议,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上访事由和诉求进行阐述,各单位对该案件发表观点并阐述自己的理由,最终以决议的形式告知相对人,这样做可以使相对人对自己反映的问题得到全面认识,消除对权力机关决议形成过程的误解,又可以打消上访人员的进行“多头访”、闹访的念头。同时,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媒体这个宣传平台,及时发布检察信息,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途径,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延伸检察工作职能,将被动工作转变为主动预防,变“上访”为“下访”。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作出的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等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敏感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析案说理,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疑虑,经解释后对依然发现有可能坚持上访的人员及时建立具体的工作预案,必要时实行主要领导包抓具体案件制度,对不稳定因素做到早介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将上访问题化解在最基层。
  上访现象虽然在近期之内很难消除,但只要基层检察机关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立足检察工作职能,不断完善接访工作中的新机制,探索检察工作的新方法,发挥好基层检察机关接访工作中的“防火墙”作用,相信一定会给这股上访“热潮”降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