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回归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1-20 | 浏览:2671次 ] |
| 随着法治进程加快以及法治理念的多元化,司法工作不断被赋予新标准和新期待。如何更好地塑造法律职业形象,是司法工作者常解常新的课题。笔者以为按照大众化→专业化→大众化的模式培养塑造法律职业非常重要,尤其是从专业化回归大众化极为必要。 这种模式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由大众化向专业化的提升。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决不会天生具有法律职业秉赋,其必然是来自于大众生活的普通社会人。由一个普通人变为法律工作者,首先必须进行职业化提升。这期间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一是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全面掌握基本法律法规和基础法学理论,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二是独有的法律工作思维,经过法学教育尤其是通过大量司法实践工作,具备基本的判断、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掌握法律工作中独有的思维方法和习惯;三是基本的法律道德规范,能洞察社会矛盾,判决诉讼是非,在办案中能坚持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 第二阶段是由专业化向大众化的回归。具备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基本法律操守的司法人员,只是一个称职的办案人员,并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优秀的法律人必须实现由专业化向大众化的二次回归。主要任务有三:一是掌握基层社会的基本社情民意,了解各社会阶层的真正司法需求;二是培养、拉近与普通民众的感情,知悉普通百姓的思维习惯,了解其喜怒哀乐以及各种问题的关注点,善于沟通并能为他们分忧解愁;三是掌握真正能解决基层司法问题的工作方法,尤其是对法律规定不明晰或有争议的问题,能准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做出法、理、情俱佳的判解。二次回归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修养后,重新回归大众,使法律人具有普通人的思想和情感,能够重新融入大众群体和普通社会。 实践中许多法律人对两个阶段的着力并不平衡,普遍倾向是重视第一阶段的“养成”工作而忽视了第二阶段的“回归”工作。如近年来各地大力加强法律人才建设,坚持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不论是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考录程序还是加强在职培训,其实都是由大众化向专业化的职业塑造,许多司法单位基本实现了年轻化、专业化、高学历化,甚至实现了司法从事人员的精英化。但是,实践中发现这种单纯专业化的思路和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工作方法更适合于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脱离了广大农村和落后地区的实际需求,工作模式更适合于陌生人之间的法律对抗,而忽视了熟人社会的矛盾纾解。许多司法人员掌握了一大堆法律专业知识,但不掌握社会矛盾的规律,不善于和普通群众打交道,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很差。司法人员用法规的栅栏把自己与社情民意隔离开,变成了自说自话的办案工具,甚至被人讥诮为寡情、僵硬的法匠。 所以法律职业由大众化走向专业化后,必须再次由专业化回归大众社会。第一阶段的职业塑造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技术层面要求,而第二阶段的回归则更多关注的是品德、良知以及人格的净化,它是对法律职业的升华。但实践中难的并不是由大众化向专业化的提高,而是由专业化向大众化的回归。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回归往往被人忽略。许多人认为法律职业的塑造关键是专业知识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训练,以为只要经过系统法学教育、能娴熟办理诉讼案件就是称职的法律工作者,孜孜以求地摆脱大众化,未认识到法律职业需要从专业化再次回归到大众化。二是第二阶段的回归实施起来极其艰难。从大众化走向专业化,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和细密的量化指标,各级关注并投入巨大资源予以支持,故从大众化走向专业化并不困难。而从专业化回归大众化往往不被关注,不少法律人意识不到二次回归的必要性,加之二次回归主要解决的是情感体验、理念追求和价值自觉,往往缺乏硬性标准和统一方法,自然使回归之路艰涩缓慢。 由专业化回归大众化,决不是思维和方法的简单倒退,而是职业前进道路中的再一次升华,契合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哲理,也为国外法系以及我国优秀法律实践所验证。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对法律事实做出判断,其实就是诉讼程序中专业化向大众化的二次回归。西方许多法学巨擘在其论著中也阐述了二次回归的思想。如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卡多佐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波斯纳坦陈法条主义的局限性,指出法官决不是机械的“自动售货机”。我国审判工作中推崇的马锡伍审判方式、金桂兰炕头办案以及当前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等,其实就是司法工作由专业化向大众化的二次回归。近年来各地实务部门开展了许多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活动,要求司法人员走村入户上门服务,这些决不是少数学者诟病的作秀或不务正业,而是对具备专业化基础的司法工作实施的二次回归,通过专业化向大众化的回归拉近与社会公众的距离,掌握基层社会的真正司法需求,培养起与普通公众的情感,是一次职业形象的有益提升。 由大众化训练成专业化,由专业化再次回归大众化,两个阶段同样重要,反映的是一种螺旋上升的发展态势。在当前政法机关全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下,在各地司法队伍专业化已基本实现的情况下,二次回归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积累了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及时实施了二次回归的法律工作者,才能真正洞悉公众司法需求,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产品,也只有这样的司法人员才能真正办出正义永存、胜败咸服的高品质案件,司法工作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要旨才能真正实现。(梁晓淮 姚宏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