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互联网账号“来钱快”?警惕!可能踏上涉刑“不归路”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5-08-19 | 浏览:1222次 ] |
买卖互联网账号“来钱快”?警惕!可能踏上涉刑“不归路”
互联网的兴起 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乐趣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 却打起了买卖互联网账号的主意 这可不是什么“正经生意” 这些生意的背后 是违法犯罪的深渊!
案情回顾 近日 江西吉安网安部门 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有人涉嫌通过互联网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经过调查研判 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罗某身份 民警火速出击 于当天晚上在罗某家中将其抓获
同时现场 查获10余部作案手机及硬盘
▲在罗某家中查获的作案手机及硬盘
罗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并交代其在家上网时 无意中看到高价收购社交账号的广告 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 罗某通过上网大批量购买虚拟手机号 再注册某APP账号售卖非法获利 期间向不特定人员 出售某APP账号高达4000余个 非法获利巨大 处罚结果 目前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并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
1.犯罪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有大量账号需求,这些租来或买来的账号,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更有可能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被卖出去的不仅仅是一个账号,也可能是你的实名身份。从表面上看,你只是出租、转卖了自己的互联网账号,实际上你可能在不知情的下成为了网络灰产的帮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日常生活中 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 支付账号、社交账号等 与个人信息安全息息相关的账号 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
请大家共同守护信息安全 保护好个人信息 拒绝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