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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探索建立“捕诉衔接一体工作机制”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3-25 | 浏览:2330次 ]

今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宽规范司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完善机制,理顺关系,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组合,探索建立了捕诉结合一体互通工作机制,实现了侦查监督工作和公诉工作的有效衔接, 确保了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实行疑难案件共同介入协商制度,确保案件质量

对新罪名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及有影响的特殊、敏感案件,院侦监科及时通知公诉科一同参加,从逮捕、公诉的标准,共同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固证,为顺利批捕、起诉和确保案件质量夯实了基础。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侦监科在集体讨论时,主动邀请公诉科派员参与讨论,形成捕诉合力。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充分听取公诉部门意见,在统一定罪标准的基础上,从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提出补证的意见或建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意见分歧,降低捕后不诉、捕后撤案的风险,确保捕后案件顺利起诉。

实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挖掘监督线索

院侦监科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在依法排除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院公诉科进行通报;公诉科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需要立案监督的线索,及时将相关线索情况通报侦监科。侦监科对已批准逮捕但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和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制定《要求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意见书》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及时抄送公诉科,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附卷,并将补充的情况及时与案卷一起送达公诉科。此外,侦监科每月向公诉科通报审查逮捕、立案监督案件情况;公诉科每月向侦监部门通报逮捕案件及立案监督案件的起诉、判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使侦查监督部门能及时掌握、了解批准(决定)逮捕案件的动态,又使批捕案件质量得到了反馈。

实行案件跟踪督办制度,扫除监督死角

侦监科对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捕后仍需补充证据材料的案件、证据不足且有补证条件的案件,实行逐案跟踪,同时将跟踪情况通报公诉科。对侦查机关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科与科及时相互通报,加强审查监督;对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及时通报公诉科,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在公安机关移诉后,公诉部门根据侦监部门提供的补查提纲审查补查情况,必要时与侦监部门“会审”,分析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对直诉案件,定期向公诉科收集情况,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无逮捕必要的条件,公诉科一旦发现确属逮捕必要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办案水平

侦监科和公诉科不定期召开业务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办案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商定相应的对策,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实现内部资源共享,研究解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捕后不起诉、因各种原因作撤案处理的案件,两部门及时进行自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整改措施;两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总结经验,研究工作措施,从而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制度实施以来,院侦监和公诉工作紧密衔接,两科室提前介入重大案件3次、共同讨论案件24次,追捕犯罪嫌疑人6人,其中1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跟踪督办过程中两科室共同发现并纠正公安机关一起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侦查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